申请执行人刘中花,女,1988年5月3日生。被执行人江苏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淮海路**易途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易发久,江苏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中花与被执行人江苏影响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秦民初字第4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营业,银行账户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冻结,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3)秦民初字第4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向洪航执行员郭曙光执行员吕锐
见习书记员:陈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