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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炳建与曹世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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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炳建,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世军(又名曹康),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炳建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世军给付劳动报酬26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世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曹世军已缴纳案件款260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进行了确认。故(2013)临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内容已实际执行完毕,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如审判员:张华审判员:李万明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