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炳建,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世军(又名曹康),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炳建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世军给付劳动报酬26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世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曹世军已缴纳案件款260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进行了确认。故(2013)临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内容已实际执行完毕,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如审判员:张华审判员:李万明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