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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满仓申请执行曹世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004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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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满仓,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世军(有名曹康),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满仓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世军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世军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3、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世军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