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应芬被执行人:蔡润法
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莱城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魁执行员陈文堂执行员陈峰
书记员:郑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