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平均(又名李平军),男,194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关平(又名邓官平),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平均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关平支付李平均劳动报酬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关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关平逾期仍未履行。经银行查询,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邓关平之妻申杜红在银行的存款9100元(包含案件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