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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平均申请执行邓关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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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平均(又名李平军),男,194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关平(又名邓官平),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平均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关平支付李平均劳动报酬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关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关平逾期仍未履行。经银行查询,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邓关平之妻申杜红在银行的存款9100元(包含案件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