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金良,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向荣,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金良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83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29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郝向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郝向荣已自觉缴纳案件款人民币2855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郝向荣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张华审判员:李万明
书记员:唐凤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