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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金良与郝向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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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金良,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向荣,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金良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83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29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郝向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郝向荣已自觉缴纳案件款人民币2855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郝向荣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张华审判员:李万明

书记员:唐凤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