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梦佳。被执行人陕西第九生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7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李梦佳与陕西第九生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工资42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等。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经营场所,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小强代执行员徐雯代执行员王宝宏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