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方春,男,农民。被执行人许传褔,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刘方春与被执行人许传褔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许传褔2012年9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刘方春劳动报酬1500元,10月31日前支付2000元,11月30日前支付2000元,12月31日支付2000元,2013年元月31日前支付25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许传褔只支付了1500元,剩余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刘方春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刘方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许传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许传褔按期将执行款执行到位。现执行款85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刘方春全额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许传褔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