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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方春与许传褔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执字第00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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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方春,男,农民。被执行人许传褔,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刘方春与被执行人许传褔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许传褔2012年9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刘方春劳动报酬1500元,10月31日前支付2000元,11月30日前支付2000元,12月31日支付2000元,2013年元月31日前支付25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许传褔只支付了1500元,剩余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刘方春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刘方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许传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许传褔按期将执行款执行到位。现执行款85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刘方春全额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许传褔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