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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某与林州市某某公司、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2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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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州市某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张某某申请执行林州市某某公司,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3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某在柏庄信用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查世杰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杨慧芳

书记员:黄兰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