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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勇力与席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9)定执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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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勇力,男,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席志强,男,住定州市。

本院在执行张勇力与席志强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5月7日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8)保民终字第242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贤

书记员:李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