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甘建堂,男,1956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下庙镇康甘村西甘组。被申请执行人柳玉堂,男,1954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华州镇大街行政村东组。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3)华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付清下欠工资86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03年5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2013)华法执字第00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以再次立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宽良审判员:冯继忠审判员:弥继峰
书记员:史红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