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银桥,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武汉武久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军安路永平街******。法定代表人:邱汉武,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武久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武久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银桥支付工资差额13200元、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2元(以132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承担本案执行费98元,以上款项合计135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武久阳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万昕审判员:赵郭文审判员:彭夙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