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根,男,汉族,50岁,住河北省怀安县。申请执行人孙德明,男,汉族,53岁,住内蒙古商都县。申请执行人任志婷,女,汉族,22岁,住内蒙古商都县。申请执行人张汉仁,男,汉族,70岁,住河北省怀安县。申请执行人王雪梅,女,汉族,46岁,住河北省怀安县。申请执行人韩飞,男,汉族,43岁,住河北省保康县。申请执行人李君贵,女,汉族,40岁,住河北省保康县。申请执行人萨仁高娃,女,蒙古族,33岁,住内蒙古西乌旗。申请执行人梁枝,男,汉族,47岁,住河北省怀安县。被执行人刘有清,男,汉族,45岁,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万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杭办布特格勒街。法定代表人梁万清,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3)锡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给付9名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0元(刘有清负担),执行费35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万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齐峰
书记员:乌云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