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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卫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泰姜执字第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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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卫军,男,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坚,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

刘卫军与李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2)泰姜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约定,李坚分别于2013年4月30日前给付刘卫军5000元,于2013年7月15日前给付刘卫军3000元,以此结清;若李坚有一期不按约足额给付,则刘卫军可按8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除已给付部分)。然而,被执行人李坚届期未按约自觉履行。2013年7月29日,刘卫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后本院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

2013年12月3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涛后,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是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此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泰姜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卫军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网喜审判员:尤方成代理审判员:穆艳

书记员:吴林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