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德朴。被执行人:张海根。被执行人:张金厚。被执行人:张石良。被执行人:李国光。被执行人:付炳强。被执行人:肖焕国。
本院在执行刘德朴申请执行张海根、张金厚、张石良、李国光、付炳强、肖焕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生勇审判员:张旭审判员:袁玉军
书记员:王灿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