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满侠。被执行人许远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满侠与被执行人许远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许远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满侠押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程满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4元,由原告程满侠负担924元,被告许远超负担10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许远超于2013年8月25日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舸
书记员:郭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