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宗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川执字第320-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宗宝。被执行人:淄博罗城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罗村镇聂村。代表人:陈友国。

申请执行人陈宗宝与被执行人淄博罗城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9)川民一初字第2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罗城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宗宝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一初字第22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宜宝执行员韩强执行员何双全

书记员:黄亚东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