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林平,男,汉族,1971年12月13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陵玉村**。被执行人曹新革,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新福园。
韩林平申请执行曹新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5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