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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秀运与张顺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浚民初字第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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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

原告王秀运,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城关镇。被告张顺山,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

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秀运与被告张顺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秀运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运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秀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秀运负担。

审判员:董胜利

书记员:王彦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