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正礼,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被告张顺山,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
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正礼与被告张顺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正礼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正礼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正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正礼负担。
审判员:董胜利
书记员:王彦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