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殿珍。委托代理人韩绍武,系沈阳市沈北新区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被告王建国。被告沈阳市华强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原告陈殿珍诉被告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王建国、沈阳市华强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殿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殿珍撤回对被告沈阳市松陵建筑工程公司、王建国、沈阳市华强文化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陈殿珍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博
书记员:赵显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