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大玉。委托代理人:谢林。委托代理人:邹建明。被告:杨钧苹。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大玉与被告杨钧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大玉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大玉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大玉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大玉负担。
代理审判员:蒋少煚
书记员:马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