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宪礼,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在亮,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宪礼与被告李在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不向刊登公告的相关部门交纳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峰
书记员:李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