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靖华,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姚国权,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靖华与被告姚国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志国
书记员:王东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