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如桥,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玉占,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如桥与被告李玉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如桥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振江
书记员:丁玉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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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如桥,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玉占,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如桥与被告李玉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如桥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振江
书记员:丁玉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