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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黄如桥与李玉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民民初字第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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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如桥,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玉占,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如桥与被告李玉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如桥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振江

书记员:丁玉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