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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民民执字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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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某某,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刘某某与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3日审结,该案(2012)民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民民初字第261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领取债权凭证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赵勤奇审判员:陈学义审判员:谢俊生

书记员:杨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