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刘某某与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3日审结,该案(2012)民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民民初字第261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领取债权凭证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赵勤奇审判员:陈学义审判员:谢俊生
书记员:杨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