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从礼,男。被执行人许传福,男。
王从礼与许传福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许传福自2012年9月20日起分四次先后向王从礼支付劳动报酬7500元。调解书生效后,许传福已向王从礼支付1500元,剩余6000元逾期未按时支付,王从礼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当庭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许传福自2013年5月30日起每月支付申请人王从礼劳动报酬2000元,三次付清。申请人王从礼同意双方自行兑付,不再请求法院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许传福承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