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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平与象山丹城圆鑫针织制衣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象执民字第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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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平,农民。被执行人:象山丹城圆鑫针织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王娥萍,该厂总经理。

王平与象山丹城圆鑫针织制衣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甬象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丹城圆鑫针织制衣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王平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丹城圆鑫针织制衣厂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13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