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某某。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诉被告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桂某某未依时到庭应诉,事后未能提供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鉴于原告桂某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秦广明
书记员:古秋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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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桂某某。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诉被告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桂某某未依时到庭应诉,事后未能提供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鉴于原告桂某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秦广明
书记员:古秋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