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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硂金花与吴开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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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桂某某。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诉被告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桂某某未依时到庭应诉,事后未能提供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鉴于原告桂某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秦广明

书记员:古秋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