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信用社),住所地宜城市振兴大道**,机构代码79590510-1. 法定代表人杨贤友,信用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熊大国,个体。
本院在执行宜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大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2日作出(2013)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后,被执行人熊大国不服,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4日作出(2013)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熊大国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信用社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熊大国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2013年10月30日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熊大国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熊大国拥有一辆鄂F×××**起亚牌YQZ7162小型汽车和一辆鄂F×××**华川牌DZ5815CD2自卸低速货车,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熊大国所属的一辆鄂F×××**起亚牌YQZ7162小型汽车和一辆鄂F×××**华川牌DZ5815CD2自卸低速货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云伟审判员:石磊审判员:程伟
书记员:张凤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