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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宜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大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宜城执恢字第3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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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信用社),住所地宜城市振兴大道**,机构代码79590510-1. 法定代表人杨贤友,信用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熊大国,个体。

本院在执行宜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大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2日作出(2013)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后,被执行人熊大国不服,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4日作出(2013)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熊大国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经查,熊大国从事个体企业经营多年,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90000元至宜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94×××02联社清算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何云伟执行员石磊执行员程伟

书记员:王鸿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