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振江。被告:永康市乐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灵石路**。法定代表人:吴婷婷。被告:吴婷婷。委托代理人:王焕其、应美群,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振江与被告永康市乐柏工贸有限公司、吴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振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200元和补交案件受理费17800元,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加强
代书记员:王雨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