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应振江与永康市乐柏工贸有限公司、吴婷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永商初字第24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应振江。被告:永康市乐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灵石路**。法定代表人:吴婷婷。被告:吴婷婷。委托代理人:王焕其、应美群,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振江与被告永康市乐柏工贸有限公司、吴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振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200元和补交案件受理费17800元,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加强

代书记员:王雨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