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水田。被执行人杨培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水田与被执行人杨培敏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昌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褚青云审判员:李贵友
书记员:王海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