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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航油集团新疆石油有限公司与王慧鸣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沙执字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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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航油集团新疆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田晓耕,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惠鸣,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棉花街6-5-40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惠鸣的存款、收入195341.12元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魏震

书记员:张振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