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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烟台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文斌、被执行人毕新英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2012)开执字第5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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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法定代表人:由万昌,董事长。被执行人:董文斌,男,1956年8月13日生。被执行人:毕新英,女,1961年3月24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文斌、被执行人毕新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3日依据生效的(2012)开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517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了(2012)开商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董文斌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河怡海小区12号楼1号内8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面积227.1平方米)。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现只有该处房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开执字第5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永刚审判员:王元令审判员:汪田基

书记员:迟振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