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晓钟。被执行人陆建胜。被执行人陆建运。被执行人柯玲玲。
申请人胡晓钟与被执行人陆建胜、陆建运、柯玲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衢龙商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晓钟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建胜、陆建运、柯玲玲归还代偿款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代偿款80000元及利息。通过对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相关信息,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可供执行,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衢龙执民字第912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傅金发审判员:项柏清审判员:胡飞龙
书记员:毛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