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慈溪鼎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包志聪,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裘瑜杰,农民。被执行人: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刘亚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亚群,系慈溪市××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炳坤,农民。被执行人:慈溪市凯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裘松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裘松杰,系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凯龙家用电器厂,住所慈溪市。负责人:胡凌云,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胡凌云,系慈溪市××龙家用电器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慈溪市鼎鑫担保有限公司与裘瑜杰、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刘亚群、孙炳坤、慈溪市凯晶电器有限公司、裘松杰、慈溪市凯龙家用电器厂、胡凌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裘瑜杰、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刘亚群、孙炳坤、慈溪市凯晶电器有限公司、裘松杰、慈溪市凯龙家用电器厂、胡凌云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鼎鑫担保有限公司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裘瑜杰、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刘亚群、孙炳坤、慈溪市凯晶电器有限公司、裘松杰、慈溪市凯龙家用电器厂、胡凌云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裘瑜杰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鼎鑫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50133.85元及和律师代理费18500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被执行人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刘亚群、孙炳坤、慈溪市凯晶电器有限公司、裘松杰、慈溪市凯龙家用电器厂、胡凌云对被执行人裘瑜杰应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裘瑜杰、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刘亚群、孙炳坤、慈溪市凯晶电器有限公司、裘松杰、慈溪市凯龙家用电器厂、胡凌云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415元,执行费54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38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徐人卫审判员:何旭强
书记员:徐礼(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