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负责人宋占义,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成强,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被执行人刘飞,男,1983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宋秀霞,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
本院作出的(2011)开民简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飞、宋秀霞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开执字第5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涛审判员:孙永刚审判员:汪田基
书记员:刘来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