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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昌邑市大富纺织有限公司与姜言玲、杨秀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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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大富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述桐,总经理。被执行人姜言玲。被执行人杨秀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大富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言玲、杨秀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姜言玲、杨秀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大富纺织有限公司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1)昌商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