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西灵山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xx,男,汉族,住广西灵山县某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陈xx,男
申请执行人广西灵山县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xx追偿权纠纷一案,灵山县人民法院(2011)灵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灵山县某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5月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山县人民法院(2011)灵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伍XX 审判员:祝XX 审判员:彭XX
书记员:劳XX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