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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绵阳市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勇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执字第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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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勇,住三台县潼川镇南河路。被执行人尤小燕,女,住三台县潼川镇南河路,系王勇之妻。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勇、尤小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勇在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中脊村购买了“龙脊河畔”叠拼别墅房三套,每套面积268m2(含车库),单价每套为851520.00元。经通知双方当事人协商,最终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即:王勇自愿用其购买的龙门镇中脊村“龙脊河畔”叠拼别墅房三套,不经评估,抵偿给绵阳市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用以清偿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王勇购买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中脊村“龙脊河畔”叠拼别墅D栋1单元3号、D栋1单元4号、D幢2单元3号(面积分别为268m2,含车库房)归绵阳市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宋祁

书记员: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