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永安,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xx西路**。被执行人杜华锋,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xx路中段
叶永安申请执行杜华峰追偿权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永安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2012年1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杜华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叶永安12000元(未含逾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及执行费80元,以上各项合计123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2013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杜华峰给付申请执行人叶永安34000元,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全部履行完毕,现涉案案款340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06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建民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曾斌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