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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兆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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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兆峰,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红香,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兆峰与被执行人张红香追偿权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商初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支付人民币16260元。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5月8日被执行人张红香向法院交付案款16260元,2013年5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1626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商初第9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14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姚增军

书记员:李风霄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