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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瑞兴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赵丽君、王磊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中执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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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市瑞兴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丽君,住吉林市。被执行人王磊,住吉林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瑞兴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赵丽君、王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本案指定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爱忠审判员:张松江审判员:孙玉权

书记员:常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