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付**。负责人:白峰,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成帅,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培浩,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纪月收,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孙志英,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告纪月收、被告孙志英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4元,由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董海涛
书记员:孙鹏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