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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就业服务局与被执行人许红、罗建忠、聂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2013)包昆执字第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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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就业服务局,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许红,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罗建忠,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聂晓东,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就业服务局与被执行人许红、罗建忠、聂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包昆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郝建军审判员:唐文山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于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