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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1)宁波盛发铜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合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镇执民字第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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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波盛发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蟹浦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8108292。法定代表人魏杰。被执行人宁波合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蟹浦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4977009。法定代表人吕仁江。

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54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