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盛发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蟹浦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8108292。法定代表人魏杰。被执行人宁波合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蟹浦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4977009。法定代表人吕仁江。
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54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