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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宁波市镇海港联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港宏经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镇执民字第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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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港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宏远路818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05226。法定代表人陈仁利。被执行人宁波市港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宏远路818号,组织机构代码:75656644-x。法定代表人竺勇。

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131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