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港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宏远路818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05226。法定代表人陈仁利。被执行人宁波市港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宏远路818号,组织机构代码:75656644-x。法定代表人竺勇。
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131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