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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钟某某与李某某、曾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执字第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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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1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被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1962年6月10日出生,户籍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曾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6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及车辆管理、房产登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曾某某名下房产证号为600012XXX2的商铺及被执行人曾某某、李某某名下的房产证号依次为600031XXX1、600021XXX0、600023XXX6、600020XXX0等四栋私宅均被本院XX人民法庭依法查封。除上述房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另案正在对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依法进行处理,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理完毕并可以分配时,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并参与财产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6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长勇审判员:贾延涛审判员:颜梅芳

书记员:柯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