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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办事处与深圳市大韩光谷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深龙法执字第3915、45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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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大韩光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韩光谷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并将查封的机器设备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为人民币130000元。本院依法对拍卖款进行分配,本两案申请人可分得拍卖款总计64618元,该款已划付申请执行人。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丽华审判员:李旭春审判员:黎君

书记员:卢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